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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7 05:33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3,(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
二、入户盗窃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罪
三、入户盗窃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对未遂犯的处罚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从法益保护视角考量[J]. 王忠光.  法制与社会. 2012(26)
[2]多次盗窃与扒窃、入户盗窃刑法适用关系探析[J]. 李银龙.  法制与社会. 2012(06)
[3]盗窃罪的新课题[J].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2011(08)
[4]再议实行行为的“着手”——以未遂犯处罚根据为视角的展开[J]. 阎二鹏,任海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1(01)
[5]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J]. 黎宏,申键.  法学评论. 2003(02)



本文编号:321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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