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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0 09:52
  震惊世界的康菲漏油事故,造成了我国6200平方公里海水污染,对渤海地区海洋生物造成严重影响,随之而来的是清污活动、责任追究、损害赔偿等一系列善后工作。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主体难以明确,在损害赔偿上普通公民维权困难,凸显出我国海洋污染公益性救济机制的乏力。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究海洋污染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及其顺位关系,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沈阳干部学刊. 2017,19(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一) 环境污染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界定
    (二)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三) 海洋污染公益诉讼的范畴
二、法律规定的海洋污染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一) 社会组织是海洋污染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适格原告
        1、社会组织在海洋污染公益诉讼中的合法性界定
        2、社会组织在海洋污染公益诉讼中的资格界定
        3、社会组织提起海洋污染公益诉讼可能存在的困境及解决方案
    (二) 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法律规定的海洋污染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三、关于海洋污染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问题探究
    (一) 海洋污染公益诉讼中公民不是适格原告
    (二) 海洋污染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尚有争议
    (三) 其他组织能否提起海洋污染公益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陶建国.  德国研究. 2013(02)
[2]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J].   瞭望. 2010(37)
[3]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J]. 别涛.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6)



本文编号:322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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