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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请求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06-10 08:27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行政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获得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标准。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并与其他立法存有不同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雇主赔偿责任来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立法的缺陷造成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存在不统一。从公平保护受雇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文章来源】:怀化学院学报. 2012,31(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请求赔偿的法律适用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工伤赔偿与雇主赔偿
    (一) 伤害性质的认定
    (二) 赔偿数额
    (三)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三、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请求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J]. 唐慧.  中国劳动. 2006(01)
[2]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J]. 张立人.  中国劳动. 2006(01)
[3]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浅析[J]. 孙颖,郭才森.  理论学习. 2004(05)
[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J]. 竹文君.  学海. 2001(06)



本文编号:322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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