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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06-21 18:42
  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归因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无法确定其发生区段,因此需要法律加以特殊规定;归责原则的适用,鉴于商业领域严格责任的广泛适用,也可以在完善江海联运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其加以统一;在包含江海联运的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则应当基于统一责任制,强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营监管责任,可以更好保护托运方的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9,(1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多式联运中江海联运承运方的责任形式
    1. 责任分担制
    2. 单一责任制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探讨[J]. 任伟.  铁道货运. 2020(01)



本文编号:32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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