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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涉外代理法律适用困顿

发布时间:2021-06-23 03:3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统一了我国法院审理涉外代理案件法律适用的标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匮乏,加之实体法对代理及涉外代理概念界定模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代理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出现困顿甚至司法惰怠。为保证涉外代理法律制度有效准确实施,我国有必要借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出台单行法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界定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以突破因立法缺陷导致的司法困顿。 

【文章来源】: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13(01)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商领域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探析——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J]. 刘正全,郑科辉.  改革与开放. 2012(04)
[2]论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及其协调和冲突[J]. 刘宁元.  东方法学. 2011(03)
[3]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与我国涉外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J]. 于庆生.  特区经济. 2009(08)

硕士论文
[1]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研究[D]. 林洁.北京交通大学 2011
[2]涉外商事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谢姝.大连海事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2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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