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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适用分析——与国务院法制办的商榷

发布时间:2021-06-26 04:48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较为抽象,导致了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为此,2012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通过答复界定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含义,并指出,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然而,该答复由于部分解释可能僭越法律而违背合法性原则,又由于反向歧视、法律不能、答复之间的冲突等而有悖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由此,从合法性与合理性视角,提出与国务院法制办的商榷之处。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13,3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实践中有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适用争议
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答复
三、国务院法制办答复的合法性探讨:僭越法律还是合乎法律
    (一) 僭越法律:
    (二) 合乎法律:
    (三) 小结:理性对待国务院法制办答复 (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 的合法性
四、国务院法制办答复的合理性分析:反向歧视与法律不能
    (一)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答复, 应该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二) 反向歧视: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的含义界定有悖于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 法律不能:公安部门在法律上无法吊销视同无证驾驶行为人持有的其他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结语:与国务院法制办的商榷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处罚立法探讨[J]. 应松年,刘莘.  中国法学. 1994(05)



本文编号:325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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