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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1-07-04 01:22
  跨国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我国虽然制定了调整消费者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但仍不能满足解决复杂的跨国旅游合同纠纷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结合旅游服务的特点专门立法。建议立法应肯定既有的连接点"旅游者经常居住地法",采用完整意义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重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 

【文章来源】:唐山学院学报. 2013,26(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之现状
二、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之评析
    (一) 立法规则的取象忘义
        (1) 意思自治原则不应被过度限制。
        (2) “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的地位不应过度提升, 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需要。
    (二) 连接点固化忽视了旅游合同现实问题的解决
        1.服务提供地法场所化所带来的“地域多选问题”
        2.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可能带来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不平衡问题”
三、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之完善
    (一) 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立法的可能性
        1.一国法律适用法的功能与实体法的功能不同
        2.一国法律适用法的结构体系与实体法的结构体系无需一一对应
    (二) 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第一, 依完整意义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 肯定旅游者经常居住地法, 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三, 建议法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模式——欧美模式与中国模式之比较、启示与思考[J]. 许军珂.  法学家. 2011(05)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思辨[J]. 马志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3]设立旅游消费纠纷专门仲裁机构有关问题探讨[J]. 叶勇.  消费导刊. 2008(01)



本文编号:32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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