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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若干法律适用对策

发布时间:2021-07-26 15:02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冲突为由,废止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并不与前一司法解释相冲突的第1条至第3条关于高压电的电压标准、以电力设施产权人界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触电人身损害特别免责事由的内容一并予以废止,形成了法律适用中的"真空",引发了不同见解。上述内容,恰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总结,不仅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不相冲突,而且是具体适用这些法律规范的指导性意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这些审判经验,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15,(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遗留的问题及确定法律适用对策的原则
    (一) 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遗漏的几个主要问题
    (二) 一并废止触电司法解释三个具体规定遗留的问题
    (三) 确定废止触电司法解释遗留的法律适用对策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对策
    (一) 对高压电的界定仍应采纳触电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
    (二) 高压电的经营者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概念问题
    (三) 应当将触电司法解释规定的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三、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对策
    (一)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如何界定
    (二) 对供电企业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认定
    (三) 仍应参酌适用触电司法解释关于特别免责事由的规定



本文编号:330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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