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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适用与“新三板监管法”的制定

发布时间:2021-07-27 21:08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18,4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
二、现行《证券法》的“主板逻辑”及其对新三板市场的不适用性
三、现行《证券法》的“公开发行逻辑”与新三板市场法律适用的立法空白
四、《证券法》的逻辑转换
    (一) 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取代“主板逻辑”
    (二) 以“交易逻辑”取代“公开发行逻辑”
    (三) 我国《证券法》逻辑转换的步骤
五、制定“新三板监管法”, 为新三板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定位[J]. 邢会强.  证券法律评论. 2017(00)
[2]股票发行注册制成功实施的三个体制机制条件[J]. 邢会强.  财经法学. 2016(05)
[3]新三板的分层制度评述[J]. 邢会强.  国际融资. 2016(07)
[4]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J]. 李文莉.  法商研究. 2014(05)
[5]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J]. 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顾功耘.  证券法苑. 2014(01)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监管研究[J]. 邢会强.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02)
[7]金融投资商品统一立法趋势下“证券”的界定[J]. 陈洁.  证券法苑. 2011(02)
[8]论非法集资的证券化趋势与新调整方案[J]. 李有星.  政法论丛. 2011(02)
[9]谁需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交所上市主体/产品的结构性改革[J]. 蒋大兴.  证券法苑. 2010(02)
[10]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J]. 彭冰.  中国法学. 2008(04)



本文编号:330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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