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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罚则中“逾期不改正”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21-08-05 09:5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距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在这两年多的执法实践中,《细则》为监督员的实际执法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一些对法条理解和运用上的分歧也得以凸显,其中,对《细则》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都涉及到的"逾期不改正"行为的理解就不甚统一。这种争议主要集中在2方面:(1)逾期不改正的内容;(2)追究逾期不改正之责的时限。因上述模糊之处直接会涉及到法律适用以及执法程序,作者在文中予以剖析探讨并在执法层面上提出处理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3,20(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针对即逾期不改正的内容, 在案例一中有所体现
    1.1 法言法语的简洁性特征。
    1.2 不能确定逾期不改正所省略的宾语是具体违法行为还是抽象违法行为。
2 若卫生监督意见书确定为改正抽象违法行为, 则会涉及到追究逾期不改正之责的时限问题
    2.1 首先, 作者认为, 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时限予以明文规定, 但其却是客观存在的。
    2.2 其次, 应确定追究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之责的具体时限。



本文编号:332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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