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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7 02:23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或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刑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起刑标准,但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的,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4,(2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行为的认定
二、使用“伪基站”设备行为的认定
三、共犯的认定
四、鉴定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研究[J]. 陈世成,马红平.  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2017(01)
[2]关于利用伪基站实施犯罪罪名问题思考——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内容修改[J]. 于天淼.  法制博览. 2016(27)



本文编号:332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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