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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8-09 04:38
  基于重婚、同居等情形,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不得要求履行;已经履行的,由于该赠与系不法原因给付,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合法配偶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请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物,但仅限于赠与物中合法配偶有权部分,一般认为是赠与物的一半;二是请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以离婚时行使为宜。 

【文章来源】: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无效协议的情形
二、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
三、合法配偶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 请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物
     (二) 请求赠与人赔偿损失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身份法视角下的婚外同居补偿协议[J]. 陈信勇.  法治研究. 2014(09)
[2]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J]. 吴晓芳.  人民司法. 2013(13)
[3]关于共同共有两个基本问题的思考——兼评我国《物权法》相关条款[J]. 裴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04)
[4]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J]. 薛宁兰.  法学杂志. 2005(02)



本文编号:333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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