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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8-11 05:16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属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流转课税类。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专业性和复杂性造成了司法认定的困难,本文着力分析该罪的行为表现和数额的认定,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文章来源】:前沿. 2012,(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主体要件
二、主观要件
三、客观行为要件
    (一) 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
    (二) “代开”行为的性质
四、数额的确定
    (一) 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二) 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认定
    (三) 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问题探讨[J]. 路金梁,杨子良.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03)

硕士论文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疑难问题研究[D]. 谭文健.湘潭大学 2006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D]. 庞德彬.中国政法大学 2005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问题研究[D]. 裴建忠.郑州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33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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