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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离婚和司法别居法律适用条例》介评

发布时间:2021-08-11 05:48
  欧盟《离婚和司法别居法律适用条例》在参与成员国之间实现了离婚和司法别居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欧盟国际私法近期的重要成果之一。它不仅创造性地赋予离婚和司法别居的当事人以有限度的选择准据法的权利,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运用一系列互补型连结点确立客观准据法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最密切联系。这大大提高了国际婚姻诉讼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灵活性,对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也有可借鉴之处。 

【文章来源】:国际法研究. 2014,(03)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兼论《罗马Ⅲ》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借鉴[J]. 汪晶,刘仁山.  湖南社会科学. 2013(06)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J]. 郭玉军.  政法论坛. 2011(03)
[3]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相关规定[J]. 汪金兰.  现代法学. 2010(04)
[4]欧盟区域国际私法的新发展——2009年《扶养之债条例》之评介[J]. 李良才.  湖北社会科学. 2010(07)
[5]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J]. 李凤琴.  时代法学. 2010(02)
[6]欧共体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罗马Ⅰ规则》评析[J]. 陈卫佐.  环球法律评论. 2010(02)
[7]欧盟《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之规则批判[J]. 王秀转.  河北法学. 2009(12)
[8]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以《罗马条例II》为中心[J]. 于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1)
[9]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评析[J]. 肖永平,崔相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3)
[10]欧盟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的嬗变——从《布鲁塞尔公约》到《布鲁塞尔条例》[J]. 黄进,邹国勇.  东岳论丛. 2006(05)



本文编号:333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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