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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刑事责任探析——以新疆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6 11:27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问题。2014年后,在新疆,有建议采取刑事司法措施,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家长的刑事责任,但该建议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由于存在对"极端主义"缺乏明确界定以及打击对象不明确等不足,导致该罪名目前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困难。家长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予以规制。具体而言:对于普遍存在于全国的,受片面短视的教育观念影响而不送子女就学的行为,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中做出规定;对于家长因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而不送子女就学的,在对宗教极端主义行为进行界定后,在修订原有罪名的基础上设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予以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46(06)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以刑事法律手段应对家长不送子女就学所存在的问题
    (一) 能否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 能否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家长不送子女就学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辨析
三、全国视野下父母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刑事责任制度之确立
四、新疆等多民族聚居区父母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刑事责任制度之确立
    (一) 家长因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而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刑事责任制度之考量
    (二) 通过立法使“极端主义”明确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J]. 马品彦.  新疆社会科学. 2008(06)
[2]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J]. 李兴华.  西北民族研究. 2002(04)



本文编号:334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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