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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

发布时间:2021-08-25 18:37
  <正>案情简介张某2012年6月申请仲裁,称,于2006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于2012年1月1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但张某仍以工伤部位需要治疗为由,未能到公司正常上班,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2013,(0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区别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医疗期期限确定规则相关法律问题简析[J]. 伍琳.  法制与社会. 2015(26)

硕士论文
[1]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之构建[D]. 齐敏慧.吉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6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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