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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销毁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以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例

发布时间:2021-08-27 06:20
  "销毁"的责任形式普遍出现于各地法院所作的知识产权判决书中,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回避适用、简单适用甚至错误适用的问题。关于销毁的属性,理论上主要存在"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之争,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非侵权责任。从美国、日本、德国的立法与实践看,"销毁"可作为私权主体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制止侵权或者预防侵权。结合我国本土实践,侵害行为存续期间,"销毁"可定性为"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在侵害行为发生前或结束后,销毁可作为预防侵害的措施,即属于消除危险的责任。同时,适用"销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证据反映存在侵权物品。第二,不会造成原被告利益失衡。第三,无其他更优处置方式。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7,(09)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对浙江省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实证分析
    (一) 总体情况
    (二) 特征
        1. 销毁对象有所差异
        2. 诉请率与支持率不成正比
        3. 支持与否与证据息息相关
三、“销毁”的法律规定及历史渊源
    (一) 概念解析及其法律规定。
    (二) “销毁”入法的历史渊源。
四、它山之石——域外立法与实践
    (一) 日本
    (二) 德国
    (三) 美国
五、我国适用“销毁”侵权责任的建议
    (一) “销毁”责任的法律属性。
    (二) “销毁”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
        1. 有证据反映存在侵权物品
        2.“销毁”不会造成原被告利益失衡
        3. 无其他更优处置手段



本文编号:336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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