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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仲裁罪

发布时间:2021-09-05 09:34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20条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在修正案中设立了“枉法仲裁罪”这一新罪名。该罪入刑至今,仍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因此有必要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理解与适用进行详细的解剖,以解决本罪存在的较大的不确定性,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正确的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共分为三章,分别从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司法认定、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的角度分别展开讨论。第一章是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笔者从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展开论述。此罪是特殊主体,系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即一是我国仲裁机构正常的仲裁活动,二是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根据法理,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具有的客观外在表现,即在仲裁活动中存在的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章是枉法仲裁罪的司法认定。本章内容包...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
    (一)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
    (二) 枉法仲裁罪的客体
    (三) 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
    (四) 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二、 枉法仲裁罪的司法认定
    (一) 罪与非罪
    (二) 此罪与彼罪
    (三) 如何认定“故意”
三、 枉法仲裁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 枉法仲裁罪的立法缺陷
    (二) 枉法仲裁罪的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3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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