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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见介入与参审职权确定——从江苏省刑事审判试点经验出发谈参审职权划分

发布时间:2021-09-05 08:46
  参审职权改革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裁判中的区分,影响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行使,同时还涉及陪审制审判机制和审理程序的变化与调整,因此成为试点探索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依据实体法规范,对案件事实要素逐一分析,同时还须结合刑事认证的过程,结合诉讼证据属性,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环节加以确定。对于刑事审判中有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现实中并不完全排除普通认知的可能,能否赋予人民陪审员适当的参审权力,也可以根据参审职权变化的动因基础,分析确定相应的原则和限度,进而助推陪审制合议庭成员审判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促进其完善。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8,(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参审职权界定的考量因素
    (一) 遵循参审能力设定参审职权
    (二) 遵循裁判规律设定参审职权
    (三) 遵循民意优势设定参审职权
二、以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核心确定参审职权的事实边界
三、围绕裁判进程合理限定参审职权
四、参审职权的适度延伸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陪审制改革向何处去?——司法目的论视域下中国陪审制功能定位与改革前瞻[J]. 吴英姿.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03)
[2]日本裁判员法的立法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评析[J]. 胡云红.  河北法学. 2012(09)
[3]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困境克服之手段[J]. 王学棉.  清华法学. 2009(04)



本文编号:338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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