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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05 19:37
  顺应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客观需要,各国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之后的利益补偿问题做出了统一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该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却大相径庭,理论界对此也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为此,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法》第49条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四个部分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做出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阐述了该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则通过对“生活消费”的界定、单位的消费者身份认识、欺诈性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等多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正确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条件。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客观评析,指出该项制度存在适用主体过于狭窄、惩罚的基数不合理、倍数规定过于死板、主观构成要件缺陷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第四部分则针对上述不足,具体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若干建议:一是应加大惩罚力度;二是请求权不应限于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那些发现和能够证实诈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该...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2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问题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1.2 双倍赔偿制度的功能
        1.2.1 补偿功能
        1.2.2 惩罚功能
        1.2.3 鼓励市场交易功能
    1.3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看制定此规定的必要性
        1.3.1 通过制裁销售者的侵害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1.3.2 使侵害者在主观动机上取消实行不法行为的想法
        1.3.3 规定此制度符合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1.3.4 规定此制度可以加强我国消费者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利益的保护
第2章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适用
    2.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
        2.1.1 消费者的范围
    2.2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
第3章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分析
    3.1 此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与《消法》的立法取向不符
    3.2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规定的罚款额度的依据不合理
    3.3 "欺诈行为"不应该仅限于不法经营者的"故意"行为,"过失"和"不作为"也应当属于"欺诈行为"
    3.4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适用不足
        3.4.1 "服务"的范围不能明确
        3.4.2 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没有明确规定
        3.4.3 消法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者的利益
第4章 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建议
    4.1 应该灵活规定惩罚的倍数,双倍赔偿的规定过于死板
    4.2 请求权不应限于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
    4.3 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条件
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浅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理解[J]. 吴洁玲.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02)
[2]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其功能[J]. 张奇.  嘉兴学院学报. 2004(01)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 向东.  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1)
[4]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 王利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3(03)
[5]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2002(02)



本文编号:338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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