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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本质的实践检示——从《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的法律适用展开

发布时间:2021-09-05 22:4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研究甚多,但分歧也甚多,其中尤以该罪行为本质的分歧为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因为对该罪行为本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本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也由此对已有的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本质理论提供了实践检示的机会。经过实践检示,该罪的行为本质不是"不能说明",而是拥有巨额不明来源财产的行为。 

【文章来源】:法学. 2011,(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考察[J]. 尹明灿,王明坤.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1)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适用[J]. 鲜铁可,赵志华.  中国检察官. 2009(04)
[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J]. 张忠斌.  法学评论. 2004(05)
[4]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J]. 侯国云.  政法论坛. 2003(01)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J]. 孟庆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1(01)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J]. 李宝岳,吴光升.  政法论坛. 1999(06)



本文编号:338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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