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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讨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6 02:20
  依《婚姻法》第19条,夫妻不仅可以就婚后财产的归属模式进行约定,亦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模式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性地就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亦可以具体地对某项财产进行约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出台后,夫妻间就其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为双方共有的情形面临双重相异规范之境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将约定一方财产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纳入赠与契约的基础上,为维护《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的规范目的,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进行目的论限缩之适用,认定约定一方财产为双方共有为夫妻财产约定,当事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同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属于赠与契约的范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文章来源】: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02)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财产约定之考察
    ( 一)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发展进程: 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逐步得到认可
    ( 二) 夫妻财产约定之订立: 《婚姻法》第19 条第1 款之解读
    ( 三) 夫妻财产约定之效力: 《婚姻法》第19 条第2 款、第3 款之解读
        1.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2.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三、夫妻财产赠与之考察
    (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6 条之解读
        1. 最高人民法院释解
        2. 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6 条进行目的论限缩解释
    ( 二) 夫妻财产赠与之效力
四、具体情形之辨析: 以实证案例为视角
    ( 一)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非赠与协议
    ( 二) 约定双方共有财产属另一方所有协议: 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 三) 约定一方财产属另一方所有协议: 属于赠与协议
    ( 四) 约定一方财产属双方共有协议: 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评释[J].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3)
[2]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基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考察[J]. 许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5(01)
[3]夫妻问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J]. 田韶华.  法学. 2014(02)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J]. 汪家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01)
[5]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J]. 童付章.  法治研究. 2013(12)
[6]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探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J]. 张秀玲.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6)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J]. 杨立新.  法律适用. 2011(10)
[8]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J]. 许莉.  法学. 2007(12)
[9]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J]. 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4)
[10]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J]. 谢育敏.  求索. 2004(11)



本文编号:338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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