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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发布时间:2021-09-06 23:06
  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大体上与国内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是一致的,只是在某些方面有其特别之处,但必须明确的是涉外消费争议不需要另外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在消委会内设立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小额涉外消费争议案件。涉外消费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其特殊性,程序上常常会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并且仲裁裁决很有可能需要到外国进行承认和执行。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文章来源】:商业时代. 2014,(3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涉外消费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
    (一) 在涉外消费争议中达成仲裁协议问题
    (二) 涉外消费争议的仲裁程序
涉外消费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
涉外消费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认与执行和司法监督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理论[J]. 郭玉军,陈芝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01)



本文编号:338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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