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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在我国动产物权的适用空间

发布时间:2021-09-14 20:23
  物权争议可以分为双方物权争议和三方物权争议。双方物权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三方物权争议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在例外情形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物权和债权紧密相关联,当事人在动产物权选择的法律与在合同中选择的法律会发生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应主动查清当事人选法的合意,而不可径行认定动产物权的法律选择无效。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4,(1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物权关系的分类与意思自治在动产物权的适用
三、动产物权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的协调
    (一) 物权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的消极冲突
    (二) 物权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积极冲突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债权与物权在规范体系中的关联[J]. 常鹏翱.  法学研究. 2012(06)
[2]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J]. 杜涛.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05)
[3]财产法内部的区隔与关联——债法修改中的物权制度协调问题[J]. 朱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03)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J]. 王胜明.  法学研究. 2012(02)
[5]论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J]. 俞渊,孙娅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02)
[6]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J]. 郭玉军.  清华法学. 2011(05)



本文编号:339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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