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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法律适用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19 16:33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既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从本质上说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按照法律行为的理论解决。犯罪行为中受害者主观上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其应否遭受损害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文章来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法律适用的争议
    (一)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应借鉴比较法经验,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度[4]
    (四)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属于诈骗行为, 该不动产属于赃物, 不应完全肯定或否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而应采用折中的办法, 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二、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法律适用观点的分析
    (一)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
        1. 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理论无法准确解释善意取得制度。
        2. 冒名处分行为中, 被冒名者对权利表象的形成不具有可归责性。
        3. 冒名处分行为中善意买受人更有能力控制风险。
    (二)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不同于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1.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不同于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 冒名处分行为亦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三) 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亦不能解决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问题
        1.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犯罪行为处理。
        2. 合同诈骗罪中的受害者是买受人而不是被冒名者, 赃物是购买不动产所支付的款项而不是不动产。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J]. 戴永盛.  法学. 2014(07)
[2]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兼与王利明教授、傅鼎生教授商榷[J]. 郭明龙.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5)
[3]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J]. 傅鼎生.  法学. 2011(12)
[4]民法上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在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J]. 孙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5(07)

博士论文
[1]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D]. 吴国喆.中国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4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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