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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医疗关系中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发布时间:2021-09-19 12:45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而医务界、司法界和民法理论界对医疗损害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诸多争议。2009年12月26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如何理解其中的规定,成为今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为此,本刊近日约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相关学者及司法实务部门人员,就此问题专门举行座谈,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了医疗损害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本期择要刊登这次座谈会的发言,以期推动该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研究。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201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知情同意权主体归属的四种模式
    (一) 家属和单位任选模式
    (二) 患者和家属 (或关系人) 共享模式
    (三) 患者和家属任选模式
    (四) 患者模式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和患方知情同意权之争
三、知情同意权主体和知情同意权代理主体之别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患者同意权行使主体[J]. 刘振晓,张盼.  法制与社会. 2008(18)
[2]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从肖志军拒签事件切入[J]. 苏力.  中国法学. 2008(02)



本文编号:34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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