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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境股份交易中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英美法系的制度变迁为参考

发布时间:2021-09-25 06:05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将"公司属人法"和"登记地法"相结合,作为跨境股份交易中物权争议法律适用的新原则。我国在该领域的现有立法模式是以"权利实现地法"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这一立法规则在指向上较为含混,且这种"统一化"的立法观念也并不符合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现实状况,因此我国可以在未来借鉴英美法系在该领域的经验及教训,将股东登记簿所在地等多个连结因素应用于股份物权关系的冲突法立法之中。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 2013,(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并存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与“公司属人法”的竞争
    (一)股份的“财产性”特征与“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适用
    (二)股份交易法律适用中的“公司属人法”规则
二、证券发行与交易无纸化背景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变迁
    (一)无纸化时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式微
        1.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无纸化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2.“公司属人法”规则的兴起。
    (二)“公司属人法”与“登记地法”规则相结合
        1.“公司属人法”与“登记法”相结合的新规则。
        2.“公司属人法”与“登记地法”规则的不足。
三、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完善
    (一)我国现有的证券物权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及其缺陷
    (二)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本文编号:340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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