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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权益之争”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9-28 15:14
  国企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与职工争夺权益,其问题出在国企股份合作制改制后企业的性质未定,而这种不确定性又导致了法院审理股东与职工争夺权益案件的困难。文章从一现实疑难案例出发,探讨国企股份合作制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及其股东与职工权益争夺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文章来源】:唐山学院学报. 2011,24(06)

【文章页数】:4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股份合作制企业之法律适用[J]. 宋刚.  社会科学. 2008(02)
[2]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困境与发展对策[J]. 邢建廷.  理论探索. 2000(04)
[3]浅议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J]. 赵俊伟,段姣娥.  理论探索. 1998(03)

硕士论文
[1]论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D]. 严新.中国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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