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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旅游合同中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09 06:35
  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纵观这部法律主要包括旅游规划、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合同等内容,是一部综合性的单行法,更多体现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性质。旅游合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市民进行身心放松、追求高质量生活品质的产物,在旅游合同中情势变更导致违约的情形是多样的,辨明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准确适用该原则应成为研究重点。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2)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消费者合同、权利导向与合同治理[J]. 侯作前.  旅游学刊. 2013(09)
[2]对《旅游法》中有关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的解读和思考[J]. 渠涛.  旅游学刊. 2013(09)
[3]从理念到制度——我国旅游法研究综述[J]. 杨晓红,杨国良.  河北法学. 2012(01)
[4]情事变更原则研究[J]. 卡斯腾·海尔斯特尔,许德风.  中外法学. 2004(04)



本文编号:342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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