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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外资法改革模式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10-09 14:22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有进一步吸引外资和更好的利用外资的需要,而要达到这一个目标,有必要以适当的方式对当前存在零散、混乱、不协调等诸多问题的我国外资法进行调整或重构。对某些专门问题,如外资准入、外资保护与鼓励等进行专门立法之外,我国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而对其他领域的外资法规,则应该以特别条款的形式安排在我国现有的商经类法律中,不再按单独按经济领域、部门进行立法。 

【文章来源】:海南金融. 201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当前外资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立法思路不清, 缺乏一致的指导思想
    (二) 体系庞杂, 层次众多
    (三) 法律适用混乱
二、国外外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 “单轨制”立法模式
    (二) “简单双轨制”立法模式
    (三) “复合双轨制”立法模式
三、探寻适合我国的外资法重构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重构模式[J]. 张庆麟,彭忠波.  法学评论. 2006(01)
[2]中国外资管理立法的转型[J]. 徐崇利.  法学家. 2004(04)
[3]论我国外资立法体系的重构——兼议外国投资法典的编纂问题[J]. 蔡奕.  法学. 2000(05)
[4]论我国外资立法发展方向的几个问题[J]. 曾文革.  现代法学. 1998(02)
[5]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建议[J]. 沈木珠.  政治与法律. 1997(02)
[6]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J]. 徐崇利.  中国法学. 1996(05)
[7]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J]. 张文显.  中国法学. 1994(06)



本文编号:342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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