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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4 23:11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大多需要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此时需注意其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对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以购买数量为基本原则,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情节,当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应不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中;代购毒品者只要从中牟利,获取利益,可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一般认定其为从犯;对吸毒人员相约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国家工作人员容留吸毒等容留吸毒的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应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文章来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32(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主观明知方面的认定问题
二、关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数量认定
三、关于代购毒品的认定问题
四、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认定问题
五、容留吸毒的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叶晓颖,马岩,方文军,李静然.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3)
[2]《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J]. 高贵君,马岩,方文军,李静然.  人民司法. 2015(13)
[3]明知与刑事推定[J]. 周光权.  现代法学. 2009(02)



本文编号:3436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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