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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恒产者则有恒心——试论《执行异议若干规定》第28条对物权期待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10-24 07:52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案外人的执行救济获得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该《规定》部分条文的适用仍存在诸多不同解释。本文旨在对《若干问题》第27-29条适用中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条件
    (一)买受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签订有效的、书面的案涉不动产买卖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合法占有不动产
    (三)买受人应当已经支付了买受案涉不动产的全部价款,或已经依约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四)买受人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并非因为买受人自身原因所导致
二、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一)能否基于买受人的“合法占有”,判定抵押权人并非“善意取得”
    (二)对买受人“无过错”的认定的问题
        1. 因出卖人(被执行人)过错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物权变更登记
        2. 因房屋买卖当时国家相关制度政策不完善或缺失,导致不能办理登记
        3. 买受人的“无过错”状态应当是持续的
    (三)物权期待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位阶
        1. 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应当忽视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曾存不完善甚至缺失的历史时期,对这一时期取得的未经登记的“准物权”,不应当简单认定为债权而不予以充分保护
        2. 以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对抗担保物权,符合《执行异议若干规定》第28条制定的初衷
        3. 以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对抗担保物权,符合我国民法的诚信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的适用规则——从未经变更登记的房产强制执行的角度[J]. 张丽洁.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2)
[2]不动产买受人的实体法地位辨析——兼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J]. 庄加园.  法治研究. 2018(05)
[3]买受人物权期待权认定及阻却执行的条件[J]. 何姣.  人民司法(案例). 2018(11)
[4]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判断标准[J]. 唐国峰.  人民司法(应用). 2016(34)
[5]物权变动三阶段论[J]. 陈永强.  法商研究. 2013(04)



本文编号:345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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