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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02 01:12
  在我国数字化、信息化建设迅猛发展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然而,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势愈演愈烈。《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疑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然而,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却没有做出较为明确的界定和制定多层面的评价机制,前置法体系的不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也过于狭窄,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信息时代的到来要求必须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以上问题进行完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并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加快前置法体系的完善,并出台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所需要的程序、收集者的使用限制、法律义务以及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独立成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应当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赋予其一定的弹性空间,这也是信息化建设和科技不断发展的... 

【文章来源】:中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言
    0.1 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
    0.2 国内研究现状
    0.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 我国侵犯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状况概述
    1.1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状
    1.2 本罪出台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状况
    1.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的意义
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的问题
    2.1 犯罪主体的规定和量刑标准不合理
    2.2 前置法体系不完善
    2.3 犯罪客观方面存在的不足
        2.3.1 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模糊
        2.3.2 “情节严重”的评价层面不明确
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
    3.1 扩大本罪的犯罪主体并细化量刑标准
        3.1.1 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
        3.1.2 一般主体下试行不同量刑标准
    3.2 建立完善的前置法体系
        3.2.1 欧盟立法模式
        3.2.2 美国立法模式
        3.2.3 借鉴外国经验完善前置法
    3.3 明确界定公民的个人信息
        3.3.1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分类
        3.3.2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隐私的竞合
        3.3.3 引入保密协议签订机制
    3.4 完善情节严重的评价层面
        3.4.1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
        3.4.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额
        3.4.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结果
        3.4.4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7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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