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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怀孕中减损规则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05 13:48
  传统学说上的错误怀孕之健康/残疾的二分法存在重大缺陷,将孩子出生是否残疾作为赔偿与否的评价标准,忽视了生育自决权价值,是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混乱的根源。错误怀孕损害赔偿的两个"全赔"或"全不赔"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应当做精细化区分。堕胎或送养与否的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权利而非义务,不应成为医方对抚养费赔偿抗辩的当然理由;关于过失行为引起的抚养费赔偿问题,应在减损规则视域下考察具体情况再予以合理分担。 

【文章来源】:医学与哲学(A). 2018,39(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错误怀孕传统学说修正
    1.1 损害评价的反道德性
    1.2 生育自主的价值性
    1.3 归类范围的矛盾性
2 错误怀孕赔偿之比较法实例考察
    2.1 美国判例法
    2.2 英国判例法
    2.3 德国法
    2.4 法国法
    2.5 域外法之评价
3 错误怀孕中减损规则适用
    3.1 两个全赔或全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3.2 错误怀孕堕胎和送养选择行为是权利而非义务
    3.3 错误怀孕中减损规则适用
4 我国法上错误怀孕减损规则适用及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探寻“错误出生案”的请求权基础[J]. 韩祥波.  求索. 2013(11)
[2]错误怀孕之侵权损害赔偿[J]. 张红.  私法研究. 2011(02)
[3]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J]. 杨立新,王丽莎.  北方法学. 2011(02)
[4]“错误出生”侵权责任之构成——一个比较法的视角[J]. 王洪平,苏海健.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3)
[5]“错误出生案件”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J]. 丁春艳.  中外法学. 2007(06)
[6]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探讨[J]. 金福海,邵冰雪.  法学论坛. 2006(06)
[7]论人格权及人格损害的赔偿[J]. 申政武.  中国社会科学. 1990(02)



本文编号:347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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