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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地位——以中原经济区为例

发布时间:2021-11-16 13:46
  随着中原经济区国家战略的提出和实施,越来越多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应运而生,扶持此类组织的健康发展是实现中原经济区国家战略的方式之一。但是,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确立。在此背景下,探讨中原经济区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特征、现状、缘起及其他法律问题,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适用宜采用合伙制中的有限合伙形式。无权利能力社团在中原经济区的生动实践,符合有限合伙性和类法人性、独特的经济价值性以及宪法精神。 

【文章来源】: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29(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我国的立法尚付阙如
二、中原经济区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特征和现状
三、中原经济区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缘起和其他法律问题
四、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地位
    ( 一) 国外相关情况简介
    ( 二) 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情况



本文编号:349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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