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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二)

发布时间:2021-11-21 14:03
  <正>一、政府采购行政监管机制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条文重点解读:本条是关于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本条确立了我国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为辅的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 

【文章来源】:财政监督. 2016,(2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采购行政监管机制
    (一)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二) 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界定
    (二)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具体构成
        1、采购人。
        2、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
    (一)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
    (二)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
四、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
    (一)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1、合同形式。
        2、要约与承诺效力。
        3、合同效力。
        4、合同履行。
    (二)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代理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的处理
    (一) 投诉处理与时限
    (二) 投诉处理结果的通知义务
六、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的暂停
    (一) 采取暂停措施的考量因素
    (二) 采取暂停措施的时限和形式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二)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内容
        1、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
        3、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本文编号:350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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