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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的要素式公证及其法律适用依据

发布时间:2021-11-22 04:11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正确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对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公证执业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2011,(2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2、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即被代位人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发生代位继承时, 代位人替代被代
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二) 特征
        1、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 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
        2、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3、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
        4、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 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 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本文编号:35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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