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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者责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23 09:16
  航空运输高速性和跨界运输的特点使得航空器致地(水)面第三者损害往往具有涉外性,且这种损害要承担的责任在本质上属特殊侵权责任,依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则指引的准据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不能忽视统一实体法规范即罗马公约体系在这方面的价值。我国立法关于航空器致地(水)面第三者损害的法律适用略显单一,可考虑增加连接点数量以更好保护地(水)面第三者利益。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3)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我国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缺陷的探讨[J]. 田先华.  法制博览. 2015(30)
[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J]. 鞠天娇.  理论界. 2014(07)
[3]论国际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J]. 朱子勤.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6(12)
[4]国际空中侵权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85条之评析[J]. 严力,李小惠.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5(05)
[5]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新论[J]. 余先予.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6)

硕士论文
[1]1952年《罗马公约》现代化的国际现实问题研究[D]. 郑派.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试析1952年罗马公约现代化问题[D]. 罗欣.中国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51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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