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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销售河豚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24 10:21
  <正>引言典型的和非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区分是以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一般食品安全犯罪特征为依据,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食品安全犯罪的一般性、常见性特征,而非典型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模糊性、争议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四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具体情形,就 

【文章来源】:犯罪研究. 2018,(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有关销售河豚规定的历史演变
二、河豚食品属性的认定
    (一) 关于河豚食品属性的争议
    (二) 河豚食品属性的认定
三、销售河豚行为的分析及法律适用
    (一) 对销售河豚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分析
    (二) 对销售河豚构成犯罪情形的分析
        1. 认为销售河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 认为销售河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 认为销售河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 认为销售河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销售河豚涉及的行刑衔接问题及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罪名适用之检视[J]. 韩炳勋,姜瀛.  人民检察. 2015(03)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J]. 高铭暄,陈冉.  法学. 2012(10)
[3]略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J]. 李崧源,黄梅珍.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S2)



本文编号:351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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