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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三步曲

发布时间:2016-04-29 10:56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安徽于英生案等大批冤错案件的涌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是司法公正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的底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论文关键词 冤假错案 公平正义 疑罪从无

  近年来,陆续发现和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特别是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披露后,冤假错案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所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是司法公正最核心最重要的要求。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既要贯彻实施法律又要监督法律的实施,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这样的法律定位,使得每一位检察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者的客观公正义务。因此,检察机关如何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 树立三种理念,是检察机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前提和基础

  纵观近年披露的冤假错案,为何一再发生?我们对错案进行认真分析,不难发现,执法理念是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有助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大前提。但多年以来,由于受到“宁可错捕,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理念的束缚和传统善恶报应观念的影响,当案件存在疑问难以定案时,我们往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采取折中的办法“从轻”处理。因为“疑罪从轻”不仅可以将公众心中的“犯罪人”绳之以法,顺利结案,还可以在错判后有回旋的余地。但是实际上,“疑罪从轻”很可能会在“从轻”的幌子下对无罪之人作出处罚,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变相和滥用,从而导致“不放过坏人”而“冤枉好人”的情形出现。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二)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人权入宪是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保障将犯罪行为及时立案追诉,同时也防止将无罪的人加以追诉,确保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通过侦查监督,行使审查批捕权,保障人身自由权,保障侦查活动迅速、及时的进行。通过刑事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执行监督,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对保障人权有着天然的使命。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时,要坚决摒弃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被害人的人权保护,轻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观念,务必牢记:在寻求真相,使有罪的人被定罪并获得相应的刑罚之外,刑事司法还有更为重要的目的——保障无辜的人不被定罪处罚。
  (三)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简单地说,如果没有违法办案,就很难出现冤假错案。如何保证办案人员恪守法律,正确的执法观念是关键。这就需要我们摈弃旧观念,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理性”执法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前提。“理性”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头脑清醒,不受无关因素的不当干扰;“平和”执法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底线。“平和”是“理性”的基础,没有“平和”就难以保证“理性”,缺少理性的司法是危险的;“文明”执法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核心要素。“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举止文明、热情服务,坚决避免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的做法,坚持杜绝简单、粗暴、野蛮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必然要求。“规范”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带头严格执行法律,不为利益所惑、不被压力屈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 推进三项措施,是检察机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核心要素

  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形式参加审判活动,就必须要做到对证据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切实加强检察监督的作用是确保检察机关在审判中指控犯罪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能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能力和水平。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总体来说,冤错案件的发生与公安司法机关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然而实践中,究其根源,庭审流于形式化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理论一般称为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 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增强审判活动特别是庭审活动的实质性,强调了举证、质证、认证各个诉讼环节的重要性,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和精髓,积极应对,主动适应改革新要求,促进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根据。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以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因此,检察机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最重要的是严格对证据的审查把关。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办案中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切实加强检察监督的作用
  刑事诉讼之所以设立侦、诉、审三道工序,目的就是为了相互制约。仔细研究近年来的冤假错案可以看出,公检法三机关偏重配合,制约监督不足,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加强检察监督,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监督侦查部门的立案及撤销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是否规范。二是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树立“监督者更要受监督”的理念,始终坚持把自身监督放到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三是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注重对法院审判活动违法的监督,加强对法院所作裁判的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依法公正审判。

  三、落实三个制度,是检察机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

  要有效的预防和杜绝冤假错案,保证案件质量无疑是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流程,严格办案标准,确保每一个办案环节都以法律以依托。因此,检察机关要建立科学的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办案责任制度,坚决杜绝权责不明的制度体系,把每一项权利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检察责任制的延伸,是“谁办案谁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有效保障。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就是终身对案件质量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进行具体规划,针对各类人员和案件情况,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合理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办案人员应随案填写案件办理表,详细记录案件在每一个办案环节的相关情况,该案件办理表格归入检察人员业务档案等。用制度管好人、用制度办实事,切实保证案件质量。
  (二)落实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因此,在防止冤假错案的大背景下,面对错案,我们更应当坚决反思、查找根源,用严格的制度有效防范错案发生。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是建立错案倒查制度。就是在错案发生以后,立即启动错案倒查程序,深挖错案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对错案的性质进行准确的界定,为错案追究提供有效的依据。二是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在查找到错案发生的具体原因后,对造成错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三是建立错案信息公开制度。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错案,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要有效的预防和杜绝冤假错案,保证案件质量无疑是重中之重。案件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案件本身在证据、程序上有瑕疵,二是办案人员执法行为不当,三是案件背后隐藏的矛盾与问题。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风险是否爆发以及爆发后的应对处理却是可以加以控制的,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切实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一是对所办案件尤其是敏感案件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级评定,并制定相应预案;二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群访、缠访案件,及时向本院领导、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为决策应对提供参考。三是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组织人员收集平面媒体和互联网对涉及所办案件的报道,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将风险在第一时间消灭在萌芽状态,既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又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本文编号:3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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