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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界定

发布时间:2016-04-29 10:51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结婚率也是逐年增加,夫妻的共有财产便成为了夫妻共同关注的问题。从公证的行业中来看,大多数的公证业务都是涉及到夫妻财产的界定,多数夫妻对财产的界定不是特别了解,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而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的财产,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作为一名公证管理人员,首先要明确、弄清当事人财产是否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其当事人本人是否有处理和决定权。若分不清共有还是私有的财产,那么会给夫妻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界定夫妻共有财产时公证人员要十分的小心,要高度的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本文将从公证业务的角度出发,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进行讨论,为我国的公证业务提供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业务 夫妻 共有财产 界定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速度的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结婚率也是逐年攀升,在物质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和归属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从公证业务的角度出发,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与此同时,随着当下阶段我国的离婚率也逐年增长,出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划分也是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由此可知,在公证业务中做好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点、范围以及具体的划分事宜进行阐释,为公证业务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更多的夫妻提供有利的理论支撑。

  一、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根据我国新规定的《婚姻法》中指出,广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或者共同取得的财产总和。而在新《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婚姻法》中提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到其中一方死亡或出现离婚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在这个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了夫妻双方达成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想对共有财产做出处理和分配是必须得到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夫妻双方必须是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必须具有婚姻事实关系的合法夫妻,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例如发生在婚外的同居或者是未婚同居等现象以及在无效或者已经被撤销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构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主体;第二,所谓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而婚前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婚姻关系合法之日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这段时间为婚姻关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划分时间;第三,夫妻双方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赚得的财产,同时包括夫妻通过各自的劳动所得,还包括一些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除法律直接规定的个人财产和已达成约定的夫妻双方个人财产。而“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要求对财产的实际占有结果;第四,夫妻双方财产还有平等的所有权利,在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使用权利方面,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夫妻一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决定权,但这得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若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则视为无效。

  二、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准则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中的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双方或者一方获得的财产,其具体的范围包括:第一,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以工资、奖金所购置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无论夫妻双方的收入为多少,还是收入是否平均或悬殊,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利;第二,若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营利方面的工作,例如从事租赁、股份、承包等经营的活动,在这些工作中得到的收益也均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者一方因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收入,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均算为夫妻共同的财产;第四,若因赠与或者继承所获得的财产,不论是受赠人还是继承人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分配是均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若在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说明给夫妻其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则属于该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第五,夫妻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第六,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住房和公积金的补贴;第七,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等经济项目;第八,军人有关的复员费等一次性的补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三、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划分

  (一)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
  在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的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若双方已达成约定的除外,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则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由《婚姻法》中第18条规定,夫妻间将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得的特有财产为个人所有,若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则另一方不能要求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时所获得的医疗费用、伤残所得的生活补贴等财产;在赠与合同或遗嘱中明确规定将财产给夫妻一方的;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的费用。


  (二)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划分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若除去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则要额外的注意要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做好明确的区分。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家庭共同使用的财产是指所有在家中的财产。但在家庭的财产中,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同时也有属于家庭个人的财产,也有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在处理离婚的案件中,要多加注意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从而能够做到对夫妻双方财产做出清晰的分割。在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中主要包括家庭成员通过劳动所共同获得的财富,指家庭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来购置家庭的财产,同时还包括所共同继承的遗产等。尤其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包括了成年和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富,特别是通过继承、受赠和劳动所获得的财产,人身伤害而受到的津贴补偿等等,均不能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分割范围。在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不能够将所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当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在对共同财产的认定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别。若出现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分辨的情况时,则夫妻一方可以进行对财产的责任举证。若夫妻一方不能提供出有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查证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划分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特点来看,在财产的认定过程和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第一,是对在办理结婚证之前就出现同居的现象,而且在同居期间双方所获得的财产认定的问题,在办理结婚证之前有较常见的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还不拥有结婚的基本条件,例如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通常这种情况是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此种情况下所获得的双方共同财产不算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种情况的分割一般男女双方并没有较大的分歧和争议;二是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已具有结婚的基本条件,只是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这段婚姻时,此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时产生分歧和争议较大的原因。因此,社会上大多数的学者均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应该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算起。第二,是对夫妻双方个人婚前财产的核实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问题产生矛盾,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应该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这是在公证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在婚姻法中又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的问题,对待该问题要区别对待,要以夫妻双方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进行判断进而对婚后财产做出公平、公正的分割。第三,是关于夫妻双方知识产权问题的分割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问题,就其本身的利益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分为经济利益和预期经济利益两方面。其中经济利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于预期经济利益而言,我国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后所获得的而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遇到离婚时应归当事人一方所有。这项法律法规的颁布无疑是将已经取得的实际经济利益归属到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当中,而把预期经济利益算为夫妻当事人一方所得。第四,是对已经获得的房产问题的分割,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以对公房房改的房产最容易引起夫妻双方的矛盾,在公证业务的实践中,经所有权人的同意再结合案情进行酌情处理后,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可将该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
  本文通过对公证业务中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界定进行初步的探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概念进行介绍、再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特点进行总结、从我国《婚姻法》中得知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规划范围、最后提出我国现阶段在公证业务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实际的问题,通过以上的初步探索为我国公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对我国公证业务中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有了初步认识。



本文编号: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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