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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初探.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7-02-13 21:33

  本文关键词: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文档介绍:
论文题目: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初探学科专业:宗教学学位申请人:钟燕指导教师:王建平内容摘要婚姻不仅是一种私人行为,更是~种社会行、法律行为。如果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最基本最经久的作用,那么婚姻制度就是这种基础性作用的地基。它既是家庭的起点和形成标志,又是家庭的中轴核心。蒙昧时期(特指伊斯兰教兴起之前的100年)整个阿拉伯社会处于一种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型时期,婚姻关系尚处于朦胧状态,社会并没有统一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调整,而主要依靠各地、各氏族内部的习俗惯例。男女间的结合不是以独占同居为前提,对偶制的婚姻方式普遍流行。婚姻的缔结和婚姻的解除方式简便,婚姻关系变动频繁。穆罕默德在创建麦地那宗教社团的过程中,正是意识到了婚姻对稳固社会的重要性,因此《古兰经》中不少经文涉及婚姻行为的规范与调整。其中所提出的“鼓励结婚,慎重离婚”、“婚姻禁忌’’、“限制多妻"“待婚期"、“聘仪制度”等立法思想都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穆罕默德以后的教法学家们正是在《古兰经》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圣训、公议、类比等形式不断完善了伊斯兰教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形成了四大著名的教法学派: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以及罕百勒学派。他们对婚姻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涉及婚约、婚姻效力、夫妻问的权利义务、离婚、监护、亲权确认等一系列问题。至19世纪上半叶,伊斯兰世界的主要地区相继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半殖民地,这一过程也导致了西方的法制观念对伊斯兰法的剧烈冲击。为了适应时代的变迁,各伊斯兰国家对传统的婚姻法理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核心是矫正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其中童婚问题、一夫多妻问题、离婚权问题是改革家们颇为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婚姻伊斯兰教伊斯兰法伊斯兰婚姻法律制度一、选题缘由及研究目的导论(一)、选题缘由马林诺夫斯基在《文化论》中指出“婚姻在任何人类文化中,并不是单纯的***结合或男女同居,它总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规定着男女共同居住,经济担负,财产合作,夫妇间及双方亲属间的互助,婚姻亦总是一公开的仪式,它是一件关涉着当事男女之外一群人的社会事件。婚姻的解除及婚姻的结束亦都是受着一定传统规则所支配的",①因此婚姻不仅是私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如果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最基础最经常的作用,浓缩并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俗、文化、道德、信仰、经济、政治等社会问题,那么婚姻制度就是这种基础性作用的地基,它既是家庭的起点和形成标志,又是家庭的中轴核心。婚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伊斯兰教拥有近1400年的历史,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现全球有穆斯林信众约12亿,占世界总人口19.6%,@已有30多个国家将其定为国教。在当代,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人民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其与西方强国不断升级的对抗冲突也成为时下的话题热点。我国有十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约2100万穆斯林,@但是我国对伊斯兰教的研究起步较晚,大约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尽管经过不少学者的辛勤耕耘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对伊斯兰教的认识和关注仍远远不够。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几乎同步产生,并始终相伴,它是伊斯兰教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价值观、思维方式和社会理想的集中体现,被穆斯林视为真主对于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婚姻家庭法是其核心内容。而且,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五***系之一,同时也是东方三***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惟一现存的活法系,因此对伊斯兰教法婚姻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我们可以以此作为了解穆斯林群体、了解伊斯兰教法律文化、了解伊斯兰教的一个窗口,惟有在理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做到真正的尊。【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中国民间文艺}H版社1987年版,第26页。。数据来源子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编陈广元主编:‘新时期阿訇实用手册》,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同上,第355页.重,才有利于正确地看待各种宗教、民族社会现象,制定科学、正确的政策。(二)、研究目的本文是对伊斯兰法中婚姻制度的初浅探讨,主要想解析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穆罕默德以“安拉"之名所降示的《古兰经》中有关婚姻制度的立法在多大程度上承继和革除了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半岛的婚姻习俗?第二,穆罕默德后的教法学家们通过对经、训的解释和发展最终形成了怎样的婚姻制度?(即对伊斯兰教古典婚姻法理论进行一个介绍、分析)第三,近现代时期,面对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冲击,广大伊斯兰国家对长期饱受诟病的“童婚问题一、“一夫多妻问题"、“丈夫的任意休妻权和妻子离婚权问题’’选择了哪些变革方式?主要颁布了哪些法令及其相关内容?二、研究综述’我国对于伊斯兰教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共发表论文140多篇,专著10余部。④总体上看,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宏观的、通论性的教法问题,如伊斯兰教法的渊源、基本内容、特点、历史发展;教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之间的关系;当代伊斯兰教法的困境与改革等,而对于伊斯兰教法的实体内容,如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等的专题性研究还没有完全展开,比较薄弱。关于教法婚姻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和本世纪初,学者们的研究路径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依据经、训和不同教法学派的理论对教法中婚姻制度本身进行研究,第二种是探讨伊斯兰教婚姻制度对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尤其是回族)的影响。由于本论文并不涉及我国穆斯林婚姻问题的研究,因此在这仅就第一种方式的研究现状进行评价分析。这一方面发表的论文大概有10余篇,笔者从论述角度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关于伊斯兰教婚姻制度基本内容的通论性介绍,如马玉祥撰《伊斯兰法律中的婚姻家庭制度》(《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2期)、马亚萍撰《浅析伊斯兰教的婚姻观》(《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马贤撰《伊斯兰教关于婚姻的教法规定》(《中国穆斯林》1995年第3期))、于皓撰《试述(古兰经)中关于婚姻和家庭伦理的规定》(《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马建霞撰《浅谈伊斯兰法婚姻制度》(《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年第7期)。二是从女权角度考察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制度,如龚俭青撰《妇女与伊斯兰社会法律制度》(《阿拉回参见哈宝玉:‘中国伊斯兰教法的学术研究及其特点',‘回族研究’,2007年第4期。第120页.2伯世界》1989年第4期)、马秀梅、绽小林撰《伊斯兰教法中有关妇女权利的规定及其社会效应》(《:青海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马珍撰《试论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的女性权利》(《中国穆斯林》2007年第l期)、马东平撰《论伊斯兰教法之妇女观》(《甘肃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三是探讨伊斯兰教婚姻家庭法的近现代改革,如吴云贵撰《伊斯兰国家婚姻法规的改革》(《世界宗教资料》1985年第4期)、黄民兴撰《阿拉伯国家的家庭法改革》(《阿拉伯世界》,1994年第l期)吴云贵撰《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家庭生活的影响》(《中国宗教》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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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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