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进口假冒商品行为的司法认定和法律责任——评析勃贝雷公司诉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5-10 00:29
进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为销售做准备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应当按照商标法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规定来处理;对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进口商进口的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来进行判断。进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即被海关罚没,未对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害,进口商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1
二、进口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定性
(一) 争议观点
(二) 对前两种观点的驳斥
(三) 对进口假冒商品行为的法律定性
三、进口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海关罚没, 进口商是否应当向商标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1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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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
二、进口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定性
(一) 争议观点
(二) 对前两种观点的驳斥
(三) 对进口假冒商品行为的法律定性
三、进口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海关罚没, 进口商是否应当向商标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1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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