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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兼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责

发布时间:2023-08-29 21:41
  客观处罚条件由于缺少与之对应的主观要素,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责任主义的质疑。现有的进路可分为三条。一是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在于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疑问;二是将其置于犯罪论的第四阶层,缺陷是破坏了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三是将其归入刑罚论的范畴,在德国刑法中,第三条进路是可行的。但在中国语境下,承认客观处罚条件会与犯罪概念相矛盾,也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语言表达。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解释成故意不可行。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存在预见可能性,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能规范性实现违法阻却,因此应解释为过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与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具有相同的结构。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解释为过失犯实现了其体系性回归。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性矛盾
    (一)学说的争鸣
    (二)进路的整合
二、困境:中国语境下的进路证伪
    (一)对犯罪概念特征的违反
    (二)中国语境下的基础缺失
        1.德国刑法典第283条d包庇债务人罪
        2.德国刑法典第323条a醉酒
三、出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责任形式再辨析
    (一)故意的尝试
    (二)过失的回答
四、余论:外来概念与本土规范



本文编号:384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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