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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在疑难案件中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分配

发布时间:2023-04-03 22:06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疑难案件的数量虽然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目前中国,由于社会变迁造成的规则缺位和公众对法官信任的缺乏,疑难案件的审判尤其引人瞩目。审判实践中,对疑难案件的处理有“由受案法院自行审理和向上级法院请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具体而言,疑难案件的审理有四种处理结果:第一,受案法院简单地以“于法无据”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第二,受案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迳行判决;第三,案件层层请示到最高法院后,受案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判决;第四,案件请示到非最高法院的上级法院,受案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来裁判。然而,上述四种处理结果都不能很好地保证疑难案件审判中的个案正义和司法统一。当法官穷尽选择也不能将法律漏洞很好地进行填补时,我们更应该追问和反思的是选择的前提——疑难案件审判中法律漏洞填补的权限分配问题。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透视我国目前疑难案件的审判现状,详细分析了疑难案件的审判困境与我国现行法律漏洞填补中权限分配问题之间的关系,并对法律漏洞填补中的权限重新分配提出了一些建议。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中国疑难案件审判现状的透视
    第一节 受案法院自行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请示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疑难案件的审判困境与现行审级权限分配的关系分析
    第一节 国外审级制度的启示
        一、初审法院
        二、上诉法院
        三、最高法院
    第二节 我国疑难案件的审判困境与现行审级权限分配的关系分析
第三章 法律漏洞填补权限的重新分配
    一、重构审判程序,实行繁简分流,将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不承担法律漏洞填补的职责
    二、中级法院作为普通案件(包括疑难案件)的初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上诉法院
    三、高级法院定位为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主要采取法律审,取消对案件的初审管辖权
    四、最高法院作为三审法院,对三审案件采取裁量许可管辖制度,主要行使“统一法令”基本职能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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