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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对我国司法的影响及其法律应对

发布时间:2024-02-27 21:57
  司法裁判能否接纳民意,一直是中外法学界争相关注的命题。从毕克尔的"反多数难题"这一理论争点出发,民意仅出于立法机关的"神话"被打破,司法裁判正在以探知民意、掌握民意甚至塑造司法治理效果的方式紧追民意的变化。而我国"山东于欢案""南京彭宇案"以及"昆山于海明案"等案件业已证明,民意正在以"捍卫传统认知""扩大私力保护""矫正公权力"等方式逐步影响司法裁判。这不仅是司法的"谦抑性"与"能动性"之争,还包括着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对传统司法裁判的全新要求:社会治理效果。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加强民意与司法互动中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公共舆论与民意区分机制、司法机关的民意联动机制,并完善民意融入司法裁判的解释方法。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民意融入司法裁判的理论性论争
    (一)司法裁判能否探知民意
    (二)立法与司法的民意较量
    (三)民意司法能否产生社会治理效果
二、超越理论论争:中国案例的实证检验
    (一)民意融入司法裁判的作用机制
    (二)民意下的司法哲学碰撞
    (三)民意裁判下的司法职业发展
三、法治时代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构建
    (一)建立公共舆论与民意的司法区分机制
    (二)建立司法机关的民意联动机制
    (三)构建民意融入司法裁判的解释方法
结 语



本文编号:39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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