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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 《劳动合同法》 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19 19:05

  本文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 《劳动合同法》 适用问题研究

第3期第116页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9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

冯卫红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管理,依照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所具有的不同身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问题可分为3种情形: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灵活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他人员——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346(2008)03-0116-02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现有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可分为3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主要从事监管、资质认证等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科教文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三是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主要从事咨询、协调等活动。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管理,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对这一问题是有较大的争议的。反对者认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与企业相比,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如果将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赞成者认为,事业单位职工原先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的,但公务员法出台后,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就将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2种合同制度。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解读《劳动合同法》,笔者以为依照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所具有的不同身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问题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来看待。

一、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中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2种情况:一是本身具有公务员身份,经国家机关委任到事业单位的人员。这部分人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其行政编制、工资、福利仍然没有变,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仍属公务员。二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的人员,主要————————————

收稿日期:2008-06-21

作者简介:冯卫红,女,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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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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