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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6-12-23 06:11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的几个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朱宇,胡国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完善

无限扩张至其他行业领域。b1当然,对于那些经常接触原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层,则可以适度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因为这些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比较熟悉,一旦进入其他竞争性企业,其影响力比一般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影响力更大。

(四)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区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

年的规定不尽合理,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笔者建议对竞业限制期限作出浮动性规定,根据该商业秘密在竞争中所具有的优势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综合确定该项竞业限制的期限。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区别对待:一般性的商业秘密采取《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不超过2年;对那些更新速度较快的高新技术可以设置较短的竞业期限,如不超过1年;而特殊情形下,经权利人申请,可以规定较长的竞业限制的期限,甚至可以经申请而续期。

(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应合理确定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可以看出,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对价,以补偿员工因就职被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对原用人单位作出违约金的赔偿。然而,理论和实践中并没有对补偿金和违约金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等问题的规定不具体,易导致部分企业利用其优势经济地位,在协议中故意降低补偿金标准,甚至拒绝与员工订立相关的补偿金条款。很多员工在离职后,受到协议条款的制约而无法适应新行业的工作,导致收入偏低。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笔者以为,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执行标准应参考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一年的平均月收入,并以此为基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不超过该标准基数,下限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不低于标准基数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为宜【6】。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应以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为宜。至于具体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自行约定。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合同法》力图在保护用人单位秘密和劳动者择业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利益均衡,从而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诸多缺陷,竞业限制性条款没有完全起到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目的,也未能真正体现出《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宗旨。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规范并完善竞业限制制度,使该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参考文献】【l】倪才龙.商业秘密保护、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2】郑春燕.竞业禁止与自主择业权的冲突与协调【J】.长治学院学抿2012(2).[3】金晶.关于竟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2).【4】秦萌.完善我国劳动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探讨【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lo(2).【5】张茜.浅谈竞业限制【J】.法律广角,2011(10).【6】李长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的几个问题【J】.齐鲁学刊,2012(1).收稿日期:2013.05.12责任编校:王欢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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