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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7-03-24 19:15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着深刻变革,第三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家政服务业作为吸纳就业人员多、发展前景好的新兴行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家政服务业规模快速壮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阻碍着家政服务业的长足发展。在家政行业的种种问题中,家政工的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尤为突出。当前,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存在问题主要有:休息休假时间无保障、工资报酬水平偏低、人身权利易受侵犯、合同签订率低、缺乏社会保障。家政工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劳动法律体系的立法缺陷。一直以来家政行业的发展游离于法律规范体系之外,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保护非正规就业的家政工权利方面弥补了现行劳动法律体系的不足,但是在家政工劳动权益的特殊性保护方面还是显得力不从心。其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其三、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均缺乏强制性。其四、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家政纠纷诉讼难度大、成本高,行业性协会不健全,家政工自身维权力量薄弱等都是家政工维权受挫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首先应赋予家政工劳动者身份。逐步完善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大劳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制定行业单行法。其次,拓宽家政工权利救济渠道,司法救济与非诉讼调解机制相互补充。在司法方面,应采取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在家政工维权过程中的作用。在非诉讼调解机制中,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平公正、定纷止争的作用。最后,政府监管与政府扶持并举,发挥政府在家政服务领域的调解作用,推动家政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政府通过落实财税扶持,增加资金投入,扶持中小家政服务企业规模化,同时加强家政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家政保障领域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家政服务人员 劳动关系 劳动权益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一、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2-15
  • (一)休息休假时间无保障12
  • (二)工资报酬水平偏低12-13
  • (三)人身权利易受侵犯13
  • (四)合同签订率低13
  • (五)缺乏社会保障13-15
  • 二、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缺乏保护的原因15-20
  • (一)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15-17
  • 1.劳动法律法规将非正规就业的家政工排除在“劳动者”之外15-16
  • 2.民事法律体系调整范围不全面16
  • 3.地方家政服务法规、规章不健全16-17
  • (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均缺乏强制性17-18
  •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18
  • (四)家政工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18-20
  • 三、完善我国家政工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20-29
  • (一)扩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制定行业性规章20-23
  • 1.家政服务关系纳入劳动法律体系20-21
  • 2. 制定行业性规章21-23
  • (二)健全家政工权利救济机制23-25
  • 1.完善司法救济渠道23-24
  • 2.健全非诉讼调解机制24-25
  • (三)加强政府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与扶持25-29
  • 1.完善市场监管体制25-26
  • 2.进一步落实政府扶持政策26-29
  • 结语29-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贺玲;;整体主义制度观的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J];前沿;2011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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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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