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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RAND原则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中的反垄断规制

发布时间:2017-06-02 14:13

  本文关键词:论FRAND原则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中的反垄断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与技术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人们对于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关系的理解和认识也一直在变化发展之中,从本质上来说,这纠纷源自于技术标准所具有的开放性、公共性,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专利权虽然本质上属于私权,但如果它被纳入标准从而产生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就也不可避免地继承了标准所具有的强制性以及公益性。如何做到既尊重、维护标准化下的知识产权,又能够解决SEP在专利实施中的权利规制,成为各国立法、司法及执法机构必须面对的问题,且颇具有挑战性。在全球无线通信领域,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引发了众多跨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当中也反映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和全球知识产权布局,因此,往往表现出许多国家关联诉讼,国内和国外诉讼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现象,这些更是进一步印证了对这些利益冲突进行调整的重要性。本论文即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希望通过分析SEP的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对其进行预见性研究,依据国内外已有的典型案例,总结国内外的趋势性做法。国内外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虽然尚未形成系统的体系,但也积累了一定的成果。很多标准化组织也针对这些问题在尝试修改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此外,美国和欧盟也在这个领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国也在这方面迈出了自己的步伐。根据这些资料,在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个案研究、比较分析、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本论文对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适用于SEP中反垄断规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经过研究论文发现,基于SEP的特殊性,当专利纳入技术标准成为SEP后,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非常有可能违反FRAND原则,并引起反垄断法的规制。就其中的SEP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以及就FRAND许可承诺的性质、法律效力、禁令的适用等问题,学界存有许多不同的争议,但经过研究各国的判例,基本可以预见到这些问题的发展趋势和主流观点。笔者把目光聚焦在这当中的SEP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矛盾关系上面,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如何解决好这个矛盾,正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第一章,笔者首先阐述SEP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原因,明确将SEP的概念界定为在实施标准时,基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要实施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其次,阐述了FRAND原则的基本理论,在对FRAND原则的背景、含义、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经探索认为FRAND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已成为国际惯例。第二章,笔者分析了当前SEP限制竞争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滥用,表明了对滥用SEP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并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依据和现状进行了剖析。滥用SEP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为拒绝许可、专利劫持、许可费堆叠、必要专利池横向联合限制竞争、歧视性许可并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等,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可以克服合同法和专利法个人本位和私法方法的限制,其调整路径不但灵活,并且具有强制力。于是,反垄断法日益成为各国解决SEP垄断纠纷的基本法律。第三章,结合国内外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华为诉IDC案”、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等案例,总结中国法院和欧美法院适用FRAND原则对滥用SEP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所积累的经验。在具体案例中,笔者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SEP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二是SEP中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反垄断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和SEP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适用FRAND原则的依据、SEP的鉴定与司法审gEP的禁令救济与FRAND义务、FRAND许可费率的确定。第四章,首先对中国在滥用SEP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作现状分析。SEP问题在中国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政府主导型标准管理体制已经逐渐无法适应现状,市场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笔者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相关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提出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的建议,以期完善滥用SEP的法律规制制度,从而有效保护SEP以及维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均衡态势,同时将标准化组织的行为规范纳入到体系中。在立法层面,制订涉及SEP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明确滥用SEP构成垄断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健全SEP滥用抗辩制度、确立SEP不侵权确认之诉、完善强制许可、引入安全港原则;针对标准化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应明确此类组织的法律地位;针对多头管理的问题,确定统一管理的部门。在司法层面,法院在衡量当事人之间的SEP诉讼时,应对SEP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倾向于对SEP予以适度的限制,并注意有无遵循FRAND原则,裁决的对象应是FRAND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而不是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条件;裁决仅限于本国的专利,而不应及于全球许可费率;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要强化反垄断合作机制和域外效力。在执法层面,应确定规制SEP垄断行为的执法机关;以FRAND原则来识别SEP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另外,从标准化组织、SEP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三个角度去完善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处置制度。通过这些建议,以期能够达到既尊重、维护标准化下的知识产权,又能够解决SEP在专利实施中的权利规制问题。中国属于典型的大型快速发展国家,至今一直依赖于受标准约束的进口技术,这些标准主要受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控制。由于SEP的问题比较复杂,各国的认识和实践也尚在统一,这给中国的产业出口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中国的双边经贸关系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可见,在这一领域,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还在不断地探索当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中国对于如何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保护的天平是更倾向于公共利益还是私权,也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应该就各国对SEP形成普遍共识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目前,中国关于SEP政策的制定已经呈现出了新趋势,有关SSO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目前的立法对于判断SEP的行使是否违法,执法和司法中如何进行具体操作,仍然存在缺失,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吸取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借鉴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协调,扩大国际合作,尽快出台涉及SEP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等,完善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SEP滥用的调整和规制。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反垄断 FRAND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2
【目录】:
  • 摘要2-7
  • Abstract7-13
  • 导言13-19
  • 一、问题的提出13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3-14
  • 三、文献综述14-17
  • 四、主要研究方法17
  • 五、论文结构17-18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8-19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和FRAND原则评述19-29
  • 第一节 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理论19-23
  • 一、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19-20
  • 二、标准必要专利20-23
  • 第二节FRAND原则的基本理论23-29
  • 一、FRAND原则的概念界定23-25
  • 二、FRAND许可的法律性质25-29
  • 第二章 对滥用SEP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依据29-36
  • 第一节 对滥用SEP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29-32
  • 一、滥用SEP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29-31
  • 二、对滥用SEP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依据31-32
  • 第二节 中国对滥用SEP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现状32-36
  • 一、立法层面33
  • 二、执法层面33-34
  • 三、司法层面34-36
  • 第三章 适用FRAND原则对SEP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司法实践36-52
  • 第一节SEP中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36-41
  • 一、界定“相关市场”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36-39
  • 二、SEP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39-41
  • 第二节SEP中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41-52
  • 一、适用FRAND原则的依据41-43
  • 二、SEP的鉴定与司法审g,

    本文编号:41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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